本章对比表格
1.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未完成形态的判断
实行犯
帮助犯、教唆犯
预备阶段
预备、中止
预备
着手后
未遂、中止
未遂
实行完毕后中止
中止
既遂
既遂
既遂
2.共同犯罪成立中止的各种情形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教唆犯
有效阻止实行者
有效阻止实行者
帮助犯
消除帮助作用
消除帮助作用
共同正犯
消除预备行为对共同犯罪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自动放弃、并有效阻止
3.事实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案情
查证情况
结论
甲乙相互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乙相互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例如甲乙一起打猎,都以为前方有野兔,说咱们一起开枪,结果打死了小孩。
观点一: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及现有刑法规定,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甲乙都无罪。
观点二: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无需查明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乙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均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既遂。
甲乙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均有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
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无罪。
4.共同犯罪中的身份问题
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1.按照实行犯(正犯)身份定罪。
2.两个正犯有身份,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3.两个正犯一有一无,有身份正犯按身份,无身份正犯按竞合。
4.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定贪污罪)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量刑情节只对有身份的人适用。
5.共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
方法和步骤
1.实行犯自己错误按照普通的认识错误来判断。
2.教唆犯自己没错误,实行犯无论什么错误,按照打击错误处理。因为实行犯相当于自己的行为,行为错了是打击错误。
3.如果教唆错了,那么是对象错误,实行犯没错。
4.帮助犯错误,帮助行为本身错误是打击错误,犯罪对象认错了,是对象错误。
最终结论
不管什么错误,共同犯罪的人都成立犯罪既遂(只考法定符合说)。
6.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重点、难点)
前提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是讨论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由行为人负责的问题,不是讨论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成立的问题。
原则
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遂的后果。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只对自己有效。中止由于是自己自动停止,可以适用中止宽宏大量的法定刑,所以只能对自己有效,即实行犯中止,其他人定的是未遂。
例外因果
1.帮助犯未遂、其他人既遂
如果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使其他人实施犯罪完毕达到既遂,没有贡献因果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
例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2.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其他人既遂。
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帮助犯跟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力
【注意】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3.教唆犯消除因果力,必须消除被教唆者的犯意(几乎不可能),只能阻止结果发生。
7.共犯过限、过剩问题(只有实行犯可能超出,所以又称实行过限)
原则
1.主客观一致,过限部分不是共同犯罪,不负责。
2.共同部分与超出部分有无类型化的关系(结果加重或法益重合)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有类型化关系,所以都要负责,没有过限。
转化问题
转化罪名不负责,有类型化的结果要负责(结果加重犯和法益一致),没有类型化不负责。
陷阱
主观表述可能表现没有过限,例如万一发现就来硬的。
——《司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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