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如下问题来看长文吧:为啥美国总统看似最高统治者,却不是像咱们习大大一样说了算,总要请示国会啥的?为啥还有很多国家明明声称自己民主,却还养着那么一大家子皇族(神马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威廉王子之类的)?为啥有的国家是总理,有的是首相,有的又是总统,咱们却是主席?傻傻分不清楚且听我这个半吊子法学砖家来科普吧!
“宪政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政治体制,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人性有效的一种政治体制。宪政就是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并加以驯化,把他们从统治者驯化为执政者,完全并永久剥夺他们手中作恶、专横的权力。一句话:宪政就是限政,就是驯服统治者,就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化,政府权力的最小化。”
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形式。
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亦称"有限君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
(注:关于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在马克思阶级分析的语气里,往往认为革命的妥协,劣于革命的彻底。但就政治学的角度看,所谓民主的精髓就在于妥协。从英法两国历史的对比看,马克思推崇的法国彻底革命模式,并没有好在哪里,制度反复推翻,英国的妥协保证了至今几百年的稳定与发展。从法学的角度看,法治需要社会的平稳渐进式改良,毕竟炮声隆隆法学消亡嘛。)
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1889~1945年的日本。一般认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但成熟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是当时拿破仑因战争需要而称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产物。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
英国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它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同时保留了君主,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
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同时代表英国的形象、素质。君主立宪制下的国王是“统而不治”、“临朝而不理政”的。君主的权力虚有其表,其一切行动和政务都要遵照宪法的规定,完全服从内阁的控制与安排。这样,君主立宪制与专制君主制相比,就有了本质的不同。国王基于宪法而存在,而宪法又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从这一点上说,这些君主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选元首已没有本质差别。所以人们形容君主立宪制是“世袭总统制”的变种。现代君王的权力虽徒有其表,但并非在政治实践中无所作为。由于他们远离政治,超然独立于党派的政治斗争之外,因此具有保全议会中的民主政治、保护行政连续性和抑制急剧变革的作用。
但实权在内阁,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
关于英国议会上院的司法权,《论14世纪至19世纪英国上议院司法权的变迁》摘要:14世纪,英国上议院利用与谘议会的密切联系取得了司法权。此后,上议院逐渐地扩展其权能范围,取得了包括初审管辖权和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的管辖权,中世纪后期,上议院的司法权衰落,直到1621年复兴。复兴后的上院司法权主要定位于上诉管辖权并通过1876年《上诉管辖法》奠定其现代发展的基础。上议院作为立法机关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力,这是英国独特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为维护英国的自由与法治传统做出了贡献,也为我们观察制度转型提供了一个范例。
全文地址: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7322
民主共和制
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另一种政体形式。这种形式萌芽于16世纪,到18世纪末叶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正式确立,并在以后的200年间被多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所接受。在民主共和制下,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注:在三权分立语境中,行政、立法和司法,都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组成人员虽然有的是选举产生,但大多不是选举产生)。民主共和制可分为宗教的民主共和制和世俗的民主共和制两种,前者设有国教;分别代表名义上国内参加选举投票中的群众对支持不同信仰类别(有神论或无神论)的国体选择。
民主共和制,常常被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政体。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实际只代表经济制度,是分别以财产私有制且按市场化运行模式运行的经济制度;财产公有制且按平均机制运行的经济制度和财产公私并存且控制计划和市场结合的运行机制运行的经济制度,其实不表示政治制度,可经冷战时期中的东西方阵营在对立中的渲染将它们渲染成代表不同的政治制度了;
(1)民主共和制/实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大多数欧美国家的民主共和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主要有两种:议会制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二者区别在于国家行政首脑和机关产生的方式不同。
议会制共和制的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议会制共和制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实行议会制共和制国家有:意大利、德国、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等。(可简称为“德意芬、新奥印”)
在总统共和制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集外交、内政大权于一身。总统定期选举产生,政府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要向议会报告工作,但无权解散议会。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行使否决权。实行总统制共和制国家有: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可简称为“印尼、阿根和巴西,埃美墨”)。
(2)民主共和制/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国家的民主共和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有多种(包括曾有过的),如苏维埃(前苏联)、代表团制(前南斯拉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我们的国家元首称为主席;行政首脑称为总理;党的最高领导称为总书记。
美国
一、分权和制衡
1.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独立时,结成的是松散的州际联盟,这种联盟在战争时期可以联合13块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来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但战争结束后,弊端很快显露出来:经济上,无权实行统一的保护关税政策,政治上,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调整原有的统治秩序,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成为当务之急。
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云集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激烈论争,代表不同利益的各州、代表最终达成妥协,通过了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习惯上称美国1787年宪法。1787年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
1787年宪法是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它规定了美国的基本政治体制:①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各州分权,但中央政府及联邦政府的权力比邦联时期大为加强。联邦政府是唯一的主权单位。②根据“分权与制衡”原则,把国家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彼此独立。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三大权力部门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流于专权。③确立了总统制的共和制体,宪法明文规定:“全国各州实行共和国政体”,“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国会和总统均由人民选举产生,总统不对国会负责。但1787 年通过的宪法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1789年经过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努力,国会又制定了对宪法的十条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审制度。
2.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
按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则。美国联邦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议会是美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每州2人,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州权平等”的原则。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但规定在职的联邦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院。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每4年举行1次。总统任期4年。连任次数最初并无规定,后1951年生效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连任总统之职2届以上。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项工作,一切行政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美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美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当选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宣战权虽属国会,但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有权宣布紧急状态,但应事先通知国会,紧急状态应在6个月后自行终止,但总统仍可以重新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总统负责处理对外关系,有权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除非两院各有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经参议院认可,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享有赦免权(弹劾案和触犯州法律者除外)。总统虽保持强有力的联邦行政权,但也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注: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州法院案件法律问题的终审权,仅限于联邦案件和涉宪案件。)
不是结论的结论:
1.所谓民主的精髓在于妥协,而不是推翻重来;
2.民主和法治密不可分,保障人权的关键在于“分权”“宪法至上”及“人民掌握立法权”,也就是说不能政府一家独大,且说了算的是人民。比如英国代表平民的下院掌握立法权;美国国会掌握立法权,代表平民的议会来一层层审批……
民主从来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从来都是自己的人民用血和泪,用智谋和勇气争取而来的,即便是理性的英国人也走了两百年。民主实践的形式多种多样,伪民主也大有人在。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我们需要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来。鲁迅先生说:这个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
政府和体制都是由人构成的,社会是由人构成的,关键还是在人!普法精神,法治精神,从我等屁民做起吧。